《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 2011-12-29

        12月26日,卫生部公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卫生部起草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指出,该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学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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