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 国家器审中心2026年上半年度已发布医疗器械共性问题(一)

  • 2026-07-31


  共性问题  


本文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网审评科学共性问题相关答疑,为方便大家查阅,现将2026年第一、二季度器审中心发布的医疗器械共性问题系列问答整理汇总如下:



01

审评二部

1


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的非恒定能量输出模式,是否需单独开展体外爆破压试验和动物试验?审评有哪些关注点?

具有非恒定能量输出模式的能量控制方式与传统模式的分档设计不同。作为新的工作模式,需单独开展体外爆破压和急慢性动物试验。由于此种模式能量输出不固定,量效关系研究应重点分析与传统档位模式的差异,说明其所适合的临床使用场景。软件研究资料中应明确能量调节算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该模式下,刀头典型性的选择与传统模式相同,应符合《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2


眼科诊断设备,产品组成中含独立软件,申报注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眼科诊断设备,除自身所含嵌入式软件组件外,通常还需配套专用型独立软件使用(通常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如通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来实现图像显示和处理等功能。

产品注册申报时,两部分软件均需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软件研究资料及网络安全研究资料。

对于配套独立软件,应在结构及组成中体现并明确发布版本。

产品技术要求中需分别明确两部分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及版本命名规则,明确独立软件的软件运行环境。软件功能要求中应分别体现两部分软件各自的功能。如为进口产品,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应包括独立软件。

02

审评三部

1


对于整形美容用注射材料的具体使用方式,准备注册资料时需要注意什么?

应在设计开发阶段明确产品的具体使用方式。

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明确此次申报的产品为单个疗程使用还是多个疗程使用。

对于申报单个疗程使用的产品,应明确单个疗程的注射次数(如单次注射、包含首次注射及*次补充注射、包含连续*次注射),对于涉及补充注射或连续多次注射的产品,还应明确各次注射的最短间隔时间。应明确每次注射的剂量,包括单次单处最大用量、单次个体最大用量。

对于申报多个疗程使用的产品,应参照上述内容明确每个疗程的具体使用方式。如各疗程间使用方式不同,应分别明确。此外还应明确各疗程的间隔时间。

根据申报的使用方式不同,应充分提供相应安全、有效性的支持证据。

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具体使用方式,包括单个疗程或多个疗程使用;各疗程的间隔时间(如适用);每个疗程的注射次数(如“本产品单个疗程仅包含单次注射”或“本产品单个疗程包含首次注射及*次补充注射”或“本产品单个疗程包含连续*次注射”)、各次注射的最短间隔时间(如适用);每次注射的剂量,包括首次注射/后续注射或补充注射的单次单处最大用量、单次个体最大用量。

注意:单次治疗、单个周期均视为单个疗程;多次治疗、多个周期均视为多个疗程;各次治疗、各周期均视为各疗程;每次治疗、每个周期均视为每个疗程。

03

审评四部

1


个性化复合基台产品的个性化加工参数应如何设定?

对于个性化复合基台产品,考虑其结构设计复杂性、临床使用风险等,建议个性化加工参数不超出原厂基台范围,个性化复合基台的角度为确定的标称值,对于穿龈高度、基台直径等可个性化加工。

2


对于采用聚醚醚酮材料制成的骨科植入类产品,其材料性能应如何规定?

对于采用聚醚醚酮材料制成的骨科植入类产品,申请人需在结构组成中明确聚醚醚酮原材料的具体牌号,明确聚醚醚酮原材料符合YY/T 0660标准;需根据聚醚醚酮原材料的实际性能,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明确聚醚醚酮原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包括黏度、红外光谱等),各项性能指标不得低于YY/T 0660标准的要求。

3


牙科纤维桩产品的结构组成、结构设计需考虑哪些内容?

牙科纤维桩的结构组成,需包括产品的主要组成成分、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其中组成成分及含量,需考虑:纤维、有机树脂、无机填料、硅烷偶联剂、引发剂、促进剂、交联剂、增塑剂、着色剂、阻射剂、紫外线吸收剂等成分及含量,列明各组分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及分子式、分子量及分布、各组分的作用。牙科纤维桩结构设计需明确基本性状及结构图,包括形状、几何尺寸及公差、纤维桩轴向面特性(如:桩体表面固位形)等。产品各型号关键部位的结构图,需在图示中标识关键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注册申请人可结合申报产品特点选择关键尺寸参数进行规定以充分表征产品结构设计特征。

4


牙科纤维桩产品注册单元划分需考虑哪些方面?

牙科纤维桩产品注册单元划分建议遵循以下原则:材料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制作方法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预成、半预成、CAD/CAM);关键性能指标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弹性模量等)。

5


包含双极头组件的髋关节系统类产品,其适用范围应如何规定?

对于包含双极头组件的髋关节系统类产品,建议适用范围可规定为:该产品作为骨水泥型或非骨水泥型髋关节假体,适用于全髋关节置换。双极头用于半髋关节置换。

6


如何制定髋臼杯抗变形性能指标可接受限值?

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实测数据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髋臼杯自身抗变形性能指标,髋臼外杯和内衬组配系统的抗变形性能作为研究资料形式提供。髋臼杯抗变形性能测试试验终止的条件是2%,一般不直接作为髋臼杯抗变形性能指标可接受限值。

7


肘关节产品关节运动范围研究应考虑哪些因素?

关节运动范围的评估包含肘关节假体产品所有适用的旋转模式(如屈曲/伸展、旋前/旋后、内旋/外旋、内翻/外翻、松弛位移等),提供肘关节假体部件组合的最差情况选择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8


肘关节产品技术要求中型号规格划分需包含哪些内容?

可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例如肱骨干/尺骨干的宽度、厚度、长度、铰链部位孔直径和宽度,衬套的直径、厚度、长度,铰链钉的直径、长度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关节面限制程度、结构和配合的重要尺寸。

9


颅颌面内固定系统产品在设计研发中需考虑哪些风险因素?

需考虑产品在临床预期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患者过敏,接骨板断裂,螺钉断裂,螺钉脱出或螺钉松动,螺钉与配合用手术工具的不匹配,螺钉在植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弯曲、变形、螺纹损坏,微动腐蚀和磨损等风险因素,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10


光固化氢氧化钙盖髓剂应如何开展盖髓试验?

光固化氢氧化钙盖髓剂根据预期适用范围可分为直接盖髓和间接盖髓,用于直接盖髓的产品需进行盖髓试验,具体可按照YY/T 0127.11《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盖髓试验》进行。

11


光固化氢氧化钙盖髓剂性能研究需要考虑哪些内容?

光固化氢氧化钙盖髓剂需根据声称的产品特性及临床预期风险,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一般需包括外观、固化特性、酸溶砷含量、酸溶铅含量、环境光线敏感性、氢氧化钙含量、pH值、固化时间、抗压强度、挠曲强度、固化深度、X射线阻射性、阻隔/密封效果研究、直接盖髓剂牙本质桥生成性能、抑菌性能。

12


对于基台类产品的疲劳性能研究,其研究资料和产品技术要求应如何研究和规定?

针对研究资料,申请人需在所有接口中选取一个最差型号规格(如:有限元分析),配合兼容种植体系统,参照YY/T 0521标准提交疲劳极限摸索研究资料,该疲劳极限结果作为申报产品疲劳性能验证的接受值。申报产品需按照不同接口类型(如六方、八角、十字锁合等),分别选取各接口中最差型号规格,参照上述疲劳极限摸索情况对各接口类型最差型号规格进行疲劳强度验证。

针对产品技术要求,申请人须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载明产品的疲劳极限或疲劳验证情况。对于前后牙分别验证的产品,需按照前后牙疲劳验证结果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载明,明确适配前牙区和后牙区的种植体直径范围。

04

审评五部

1


含三氯生的可吸收性外科缝线需选择哪种方式进行货架有效期验证?

建议选择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该类产品的货架有效期。

2


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稳定性研究中能否选择一个规格涵盖所有申报产品?

不可以,不同规格的缝线断裂强力及其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均不一致,因此建议选择申报产品中最大、中间和最小规格缝线(建议缝线线径规格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两个规格)作为典型型号开展有效期研究。

05

审评六部

1


对于多重呼吸道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甲乙型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同时有单独指导原则,该如何参考?

目前关于呼吸道病毒核酸检测的指导原则包括《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以及针对特定病原的专用指导原则如《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对流感病毒检测试剂的具体要求在参考多重试剂指导原则的同时,亦应参考最新发布的专用指导原则要求。如甲型/乙型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其中甲乙流核酸检测的型别要求等可参考《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同时整体满足多重检测试剂通用指南要求。

2


GB 4793-2024和GB/T 42125.1-2024标准如何执行,检验报告如何要求?

GB 4793-2024《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GB/T 42125.1-2024《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均部分代替GB 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93-2024应与GB/T 42125系列标准配套使用。由于GB/T 42125.1-2024标准包含了GB 4793-2024的技术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因此,如果产品满足GB/T 42125.1-2024,则认为也满足GB 4793-2024。在以上标准的执行中,可以将GB 4793-2024和GB/T 42125.1-2024标准合并进行检验,在出具GB/T 42125.1-2024全项检验报告时,可在检验结论中表述为“符合GB/T 42125.1-2024和GB 4793-2024的要求”,或在备注信息中表述为“GB/T 42125.1-2024标准包含了GB 4793-2024技术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

3


当校准品量值水平较低时,产品技术要求中校准品均一性有何要求?

当校准品中含有被测物,但量值水平较低时,如定量产品校准品量值水平接近检出限水平,或者可报告量值的定性产品校准品量值水平为阴性时,与其他量值水平校准品一样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对校准品均一性进行规定,申请人可设置合理的均一性指标,可与其他量值水平的校准品均一性指标要求不同。

4


体外诊断试剂在变更注册中应如何提交变更概述?

变更概述是变更注册申请中阐述产品变化的重要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变更情况、变更的具体原因。

(一)针对变更情况,申请人应清晰、逐项地描述变更中产品的实际变化,并考虑各种变更情况的关联。举例如下:

1.包装规格变更,应清晰描述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包括装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等的变化情况,并明确不同规格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的差异,如适用机型、反应体系的差异。

2.适用机型变更,应详细描述变更机型,并说明变更机型与原适用机型之间的差异。说明机型的变更是否合并或引发其他变更,如合并试剂的规格、检测步骤、机载稳定性的变更,以及机型之间差异是否引起检测信号或结果量值等的变化。

(二)针对变更原因,申请人应详细阐述变更的根本原因或目的。变更原因可能来源于市场需求、为追求更优性能进行体系调整、原材料变化等,而注册证及附件载明事项的变更是产品变化的最终输出形式。申请人在变更原因描述时应说明引发变更的根本原因,并明确变更事项涉及的原料/体系等调整,避免以结果作为原因。举例如下:

产品说明书中生物素干扰阈值变更,由于近年来生物素临床治疗剂量逐步提高,为契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对其作为干扰物质的浓度要求,申请人基于生物素使用流行率研究,决定将生物素干扰阈值提升至高浓度水平,确保接受高剂量生物素治疗的患者可获得准确的检测结果。申请人通过增补原材料、优化工艺及反应体系等措施,使产品生物素干扰阈值达到更高浓度的要求。

06

临床与生物统计一部

1


血管封堵类产品能否在同一临床试验中验证其在动脉和静脉血管使用的安全有效性?

血管封堵类产品通常由输送组件和止血组件组成,用于接受过不同尺寸手术鞘管的诊断或介入血管内手术的患者,实现动、静脉血管止血。

根据当前认知,境内已上市产品在已获批股动脉(匹配5F-8F)封堵止血的基础上,如拟扩展其在股静脉(匹配5F-8F)的使用,应在充分考虑临床需求的基础上,基于适应证的差异提交动物试验等非临床研究资料。如拟扩展其在股静脉(匹配9F及以上)的使用,考虑到动脉血管和静脉血管在解剖学结构、生理特点、临床需求、止血效果、介入术式、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和风险受益均存在差异,建议单独开展有统计学意义的临床试验。

07

临床与生物统计二部

1


宫颈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临床试验应注意哪些事项?

目前批准的宫颈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产品,预期用途一般为:用于除人乳头瘤病毒(以下简称“HPV”)16、18型外,其他高危型 HPV(hrHPV)检测阳性的 30 岁及以上女性人群,帮助识别是否需要进行阴道镜检查,达到分流管理的目的。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临床试验入组人群建议为采用HPV核酸检测进行宫颈癌筛查后非16、18型HPV高危型阳性病例,临床试验病例入组过程中所用HPV核酸检测试剂应为经临床评价适用于宫颈癌筛查的试剂。临床试验应避免入组已经确定需要进行阴道镜检查的人群。

二、临床试验过程中HPV检测、宫颈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宫颈细胞学检查建议尽量使用同一份样本,如客观因素导致临床试验不能使用同一份样本,建议使用同一时期采集的样本。

三、临床试验过程中,针对宫颈细胞学检查,各临床试验机构应设置统一的判读标准,试验过程中应有合理的质控,细胞学分流的性能应符合临床预期。

如宫颈癌相关基因甲基化产品还宣称对于HPV 16、18型阳性患者,可结合其他检查结果或风险因素综合评估,用于指导患者的管理,则应针对此用途单独提供充分的临床证据。

2


基于PCR方法学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伴随诊断试剂是否可以纳入二级基因变异?

伴随诊断试剂的二级基因变异是指具有明确的临床意义,已列入国内外权威诊疗指南、得到临床普遍认可,临床医生可以根据诊疗指南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对检测的基因变异进行应用,为患者诊疗过程提供指导,但针对中国人群尚无明确伴随诊断证据的基因变异。

基于技术特点差异,不同方法学(如PCR和NGS)伴随诊断试剂最佳的临床应用场景可能不同。对于PCR技术,原则上更适合建立单项或几项具有联检意义的伴随诊断基因变异检测,特别情况下,如个别二级基因变异临床意义明确、纳入检测具有显著临床价值,且技术可行,也可考虑适当纳入。

但与NGS相比,PCR技术不适合建立过大的panel进行联合检测。

申请人在进行伴随诊断试剂的产品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技术特点和临床应用场景,科学合理纳入二级基因变异,并进行充分验证和确认。

3


产品研制、检验、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对后续注册申报有何影响,应注意什么问题?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检验用及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原始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中亦提出明确要求: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  在医疗器械研制、检验、临床试验过程中,原则上应保持生产地址不变。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检验用产品和/或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环节的地址与注册申报时的生产地址不同,且企业无法保留原有研发或生产场地,应保留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全过程资料,并保证相关数据和活动真实、完整、可追溯;如在非不可抗力的因素下发生生产地址变更,应保留用于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并保证原生产地址与新生产地址的质量管理体系均符合要求且保持一致。




数据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数据整理:“广东器械审评”公众号

来源:“广东器械审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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