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 2026上半年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官网互动交流相关答疑

  • 2026-07-24


  共性问题  

2026

本文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官网互动交流相关答疑,为方便大家查阅,现将2026年第一、二季系列问答整理汇总如下:



Q

关于企业申请医疗器械体系核查场地证明材料的咨询

为了统一园区管理,我们现在计划和企业改签统一的《孵化服务协议》,企业有些顾虑,担心核查时必须提供名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文件才能过审。所以想向各位老师请教一下:

我们的《孵化服务协议》在场地授权这块的条款,和标准租赁合同的实质内容是一样的,主要包括:

1. 写明了具体的房间号和面积: 协议里明确了企业入驻的具体物理位置(xx楼xx层xx室)和精确的建筑面积。

2. 限定了功能用途: 明确约定该场地“仅限办公、研发、实验、技术开发使用”。

3. 按面积收费: 费用是严格按照“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的,本质上就是场地使用的对价。

4. 绑定了注册地址: 要求企业必须把工商注册地落在协议指定的这个房间。


请问:企业在提交体系核查材料时,如果用这份条款清晰的《孵化服务协议》代替传统的《房屋租赁合同》,再配合提供我们的房产证等配套证明,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企业具备合法研发、实验场地的有效证明?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须包含能证明其对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研发、生产场地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文件。此类文件的名称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关键是提供能有效证明“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文件。

A


Q

公司主体跨省搬迁后,生产许可检查流程问题

我公司想咨询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公司主体跨省搬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是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79条规定,先在新场地所在省份申请生产许可检查,然后注销原省份的生产许可证,最后变更注册证信息;还是按国家局2015年第203号公告,先办理注册证登记事项变更和取消A省生产地址的登记事项变更,再向新场地所在省份申请生产许可检查?二者在流程先后上有出入?

公司主体跨省搬迁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情形,不属于国家药监局2015年第203号公告所称跨省新开办企业等适用情形。相关事项应参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建议与迁入地、迁出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及注册审批部门衔接确认。

A


Q

试生产产品销售

我司是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产品注册申报前,进行试生产一些产品用于验证或注册检验用,试生产的产品检验合格,无质量问题,请问,在取得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之后,剩余的试生产产品能否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一百一十二条, 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

A


Q

规范中批记录的要求

根据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条 企业应当按照检验规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追溯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记录、报告或者证书。请问这里每台是什么意思?是需要每台的有源设备都需要有完整的批记录吗?

规范该条内容并非要求每台有源设备都有一套完整的,独立的检验记录。企业可根据生产产品的特性(如设备的类型、结构组成、生产工艺、生产批量)对检验记录按照批或台进行管控。例如小型有源设备指尖血氧仪,其结构和生产工艺比较简单、一批的生产数量大,其产品性能不容易受组装等生产工艺过程影响,企业可对同一批次的产品的检验记录按照批次管理,按批次建立过程、成品检验记录,通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序列号/批号能追溯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即可,可无需对每一台设备建立一套检验记录。而大型的有源设备如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通常结构复杂,零部件/组件较多,组装调试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大,需分别对关键零部件/组件、半成品、成品进行逐台检测,企业一般会对每一台设备建立一套检验记录,包括关键原材料/部件、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记录。

A


Q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用的生物安全柜、洁净工作台、灭菌锅等需要医疗器械注册证吗

我们是新建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中国药典》进行微生物检验用的生物安全柜、洁净工作台、灭菌锅,需要购买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检验设备吗?因为这个三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里。但是市面上有存在两种状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无医疗证的,都在合法销售。如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安全柜,属于违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吗?还是仅“医疗机构”需要使用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安全柜”?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按照I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生物安全柜,其预期用途通常为“用于对临床实验室操作过程中的人员、产品及环境进行保护”。对于药品或医疗器械企业在生产、检验过程中用到的设备,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验证、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始终符合预期用途即可。

A


Q

原材料进口是否可按照非医疗器械申报

我公司作为某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代工工厂,需从国外进口一款物料(物料名称为“扩张器”)用于代工出口产品的生产。代工产品在境内生产完成至内包装及中包装,不灭菌,随后出口至国外进行灭菌和最终的销售。该代工产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并严格遵守属地海关的监管要求。 该物料是为该出口产品专门设计的专用配件零部件,与产品主系统包装在同一内包装袋内,不具备独立功能,无法脱离主系统单独使用或销售。其最终的医疗用途是通过与主系统组合实现的,该物料本身不具备独立的、完整的医疗预期用途,并将全部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最终出口离境,不进入中国境内流通市场。 咨询问题:该物料作为出口产品的专用零部件,是否无需单独办理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在进口申报时可否按照非医疗器械申报?

出口产品应符合最终销售国家的要求,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相关问题建议与注册主管部门及技术审评部门进行咨询。

A


Q

医疗器械原材料和中间品的定义

我司采购的一个零件,需经供应商A和供应商B先后加工,该零件是算原材料还是中间品?目前看到两种说法。

说法1:若A作为B的子供应商,由B向A采购并加工后发给我司,该零件算原材料;若由我司向A采购后,再发给B加工,该零件算中间品。 

说法2:我司向A采购后,我司除了检验外未做额外处理直接发给B加工,加工好的零件仍算作原材料。

请问哪种说法正确?

原材料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任何物料,包括原料、组成产品的外购零部件或者软件、包装材料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辅助材料(如助剂)等,外购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按照原材料管理。半成品为经企业或企业委托的供应商进行加工处理后的产品。无论是原材料还是外协加工供应商,企业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要求,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加工方进行审核和评价,对采购原材料和外协加工件进行检查、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所采购物品或外协加工后半产品满足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A


Q

公司是否可以建立两套独立的组织架构

公司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同时有源医疗器械与无源医疗器械两类产品。企业是否可以按产品类别设置有源和无源器械两套独立的组织架构、配备不同的关键岗位人员(如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等)?

注册人需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源、无源医疗器械风险等级、技术原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要求不同,企业可结合产品特点分设不同的产品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但是企业负责人职责为全面负责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职责主要为建立健全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以及企业还存在交叉的其他部门如销售部、研发部、采购部等,如全部分别设置,如何确保职责分工明确不交叉,如何做到不推诿扯皮,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必须统一,其他人员可结合产品特点分设,确保履好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A


Q

内窥镜摄像系统中的主机、摄像头、镜头可以单独销售么

我司获批产品内窥镜摄像系统中包括摄像主机、摄像头和镜头,在注册证中共获批四个系统型号AAAA-1,BBBB-1CCCC-1DDDD-1,各个系统型号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了各个系统型号下的产品组成:主机、摄像头和镜头的型号,如系统型号为AAAA-1 包含摄像主机AA-1,摄像头AA-2 镜头AA-3,这种情况下,我司能单独销售大系统型号下的摄像主机AA-1或者摄像头AA-2及镜头AA-3么?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A


Q

设计变更

本公司一款二类一次性使用电子输尿管肾盂内窥镜管关键原材料变更,现在需要怎么变更,需要什么资料方案?

企业应当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必要时对变更进行验证或确认,并进行评审,在实施前得到相应批准,以确保不因变更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已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其原材料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A


Q

有源器械外协加工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第107号)关于外协加工的定义,外协加工:企业将部分工序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的情形。我们是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请问一下,供应商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物料清单完成结构件和塑胶件(如外壳、显示屏、内部支架)、功能组件(如PCBA板)、线束加工(如机内连接线束的裁切、压接端子、组装等)的生产,这些定制部件的采购 是否属于外协加工?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和工艺特点,确定对原材料及组件的控制方式。对于将具体技术参数提供给其他企业、委托其加工组件的情形,建议按外协加工进行管理。无论是采购件还是外协加工件,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确保产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外协加工,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控制程序,对加工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对外协加工方的加工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同时,双方应签订外协加工质量协议,明确外协加工的内容、质量标准或者技术要求、验收准则和双方责任,以及相关工艺、验证与确认、放行条件、变更和沟通机制等要求。

A


Q

2025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议纠错的点

2025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第十九条(二)建立健全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是否应该为“建立健全所注册(备案)或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理由: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企业都有管理者代表。

“医疗器械生产”定义:进行设计、加工、制造、组装等活动,并提供医疗器械成品的行为。第十九条(二)所提的生产属上述范畴,同时涵盖对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的要求。

A


Q

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能否仅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最高哪个产品)

多个产品(结扎夹、筋膜缝合器、缝合器及胸腹腔镜穿刺器等产品)在同一时间、同一灭菌设备及同一灭菌参数的情况下进行环氧乙烷灭菌;通过数据统计,是否可以仅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最多的那个产品,而不是每个产品均进行环氧乙烷残留量的检测呢?

仅通过常规生产数据统计来确定共同灭菌产品中环氧乙烷残留量的最差情况是不可行的。不同产品的材料、结构、包装形式及装载方式均会影响环氧乙烷的吸附与解析效果。采用相同的灭菌参数仅能确保达到一致的灭菌效果,但无法保证各产品在相同解析时间内具有相同的环氧乙烷残留水平。如需进行代表性样品检测,建议基于风险评估对产品族进行划分,并在灭菌确认阶段开展充分研究,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您可以参考GB 18279系列标准及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的相关要求。

A


Q

注册体考已经通过,但未取得注册证的三类无菌医疗器械可以变更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吗?

我司生产血糖监测产品(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产品的生产地址有A和B,A地址生产无菌组件,B地址生产成品。目前已经通过注册体考,还未取得注册证,现计划变更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把血糖监测产品的无菌组件由自制改成采购供应商的无菌组件,供应商是集团内的子公司,请问需要走什么流程?是否需要重新体考?

注册体系考核是依据注册申报的情况进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生产工艺在注册申报时就应确定,由于生产工艺直接关联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若发生变化,会造成之前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含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等)无法证明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因此变更生产工艺不仅仅是重新体考。若注册体系考核已完成的情况下,建议先按照原有之前生产工艺取得注册证后再进行变更。

A


Q

进口注册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前生产地址变更

我司拟为境外公司代理一款血液透析器进行进口产品首次注册,该血液透析器已在境外A生产地址完成设计开发和注册检验样品生产,并委托我司在境内进行注册检验,已取得注册检验报告。由于A生产地址的厂房租赁到期,拟在注册申报前将生产地址转移至B地址,B地址已具备生产能力,注册申报时将用B地址作为生产地址申报。

问题1:请问此款进口注册产品血液透析器是否可以在完成注册检验后,注册申报前将生产地址由A地址变更为B地址,即注册检验样品生产地址和注册申报生产地址不一致是否可行?如不可行,境外公司需如何处理,才可以用B地址进行注册申报?

问题2:如问题1可行,注册申报受理后如需开展境外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但完成设计开发的A地址已不存在,是否可以提供A地址相关设计开发文档及地址转移相关验证,只对B地址进行现场审核即可?

1.针对问题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检验样品应符合拟上市产品的设计、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若注册申报地址由A转移至B,生产工艺、设备、环境或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则原A地址的注册检验报告可能无法完全代表B地址生产的产品。建议您就具体情况充分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


2.针对问题2,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4.3.4 规定,企业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在开展注册管理体系核查时,针对在注册申报时已明确并提交的生产地址由A变更为B的情况,按照要求对拟申报地址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从A地址至B地址产品实现过程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全部证据资料(包括设计开发文档、转移验证报告等)进行重点审核,核查与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并评估B地址是否具备持续生产符合标准产品的能力。

A


Q

设计开发样品保留时限

现在我们公司获得了近十个产品的注册证,设计开发的样品较多,占用空间大,且部分样品保存时间超过5年,

之前听从业人员说过,设计开发的样品在获得注册证后要终身保留,但没找到相应的法规规定,设计开发的样品要保存多长时间(取得注册证后),哪条法规有规定?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64号公告)第二十七条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第107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记录应当保证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产品放行等活动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2020年第19号通告)第4.5.7条规定“应当保存设计和开发验证活动的详细原始数据记录资料,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记录(如测试数据、样品处理记录等)、辅助记录等”。 第4.8.8条规定“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留存一定数量的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生产产品或者留样产品数量和规格型号应当能满足产品检验和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的需要。留样产品去向应当可追溯”。 上述法规核心强调,企业应确保与样品相关的设计开发记录需完整、可追溯。样品实物的保存期限,企业应依据产品特性、风险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定其合理的保存期限、条件和处理方式,确保规定的期限、处理方式能够保证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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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器械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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