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性问题
2026
本文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官网互动交流相关答疑,为方便大家查阅,现将2026年第一、二季系列问答整理汇总如下:
为了统一园区管理,我们现在计划和企业改签统一的《孵化服务协议》,企业有些顾虑,担心核查时必须提供名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文件才能过审。所以想向各位老师请教一下:
我们的《孵化服务协议》在场地授权这块的条款,和标准租赁合同的实质内容是一样的,主要包括:
1. 写明了具体的房间号和面积: 协议里明确了企业入驻的具体物理位置(xx楼xx层xx室)和精确的建筑面积。
2. 限定了功能用途: 明确约定该场地“仅限办公、研发、实验、技术开发使用”。
3. 按面积收费: 费用是严格按照“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的,本质上就是场地使用的对价。
4. 绑定了注册地址: 要求企业必须把工商注册地落在协议指定的这个房间。
请问:企业在提交体系核查材料时,如果用这份条款清晰的《孵化服务协议》代替传统的《房屋租赁合同》,再配合提供我们的房产证等配套证明,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企业具备合法研发、实验场地的有效证明?
我公司想咨询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公司主体跨省搬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是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79条规定,先在新场地所在省份申请生产许可检查,然后注销原省份的生产许可证,最后变更注册证信息;还是按国家局2015年第203号公告,先办理注册证登记事项变更和取消A省生产地址的登记事项变更,再向新场地所在省份申请生产许可检查?二者在流程先后上有出入?
我司是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产品注册申报前,进行试生产一些产品用于验证或注册检验用,试生产的产品检验合格,无质量问题,请问,在取得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之后,剩余的试生产产品能否销售?
根据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条 企业应当按照检验规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追溯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记录、报告或者证书。请问这里每台是什么意思?是需要每台的有源设备都需要有完整的批记录吗?
我们是新建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中国药典》进行微生物检验用的生物安全柜、洁净工作台、灭菌锅,需要购买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检验设备吗?因为这个三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里。但是市面上有存在两种状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无医疗证的,都在合法销售。如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安全柜,属于违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吗?还是仅“医疗机构”需要使用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安全柜”?
我公司作为某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代工工厂,需从国外进口一款物料(物料名称为“扩张器”)用于代工出口产品的生产。代工产品在境内生产完成至内包装及中包装,不灭菌,随后出口至国外进行灭菌和最终的销售。该代工产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并严格遵守属地海关的监管要求。 该物料是为该出口产品专门设计的专用配件零部件,与产品主系统包装在同一内包装袋内,不具备独立功能,无法脱离主系统单独使用或销售。其最终的医疗用途是通过与主系统组合实现的,该物料本身不具备独立的、完整的医疗预期用途,并将全部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最终出口离境,不进入中国境内流通市场。 咨询问题:该物料作为出口产品的专用零部件,是否无需单独办理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在进口申报时可否按照非医疗器械申报?
我司采购的一个零件,需经供应商A和供应商B先后加工,该零件是算原材料还是中间品?目前看到两种说法。
说法1:若A作为B的子供应商,由B向A采购并加工后发给我司,该零件算原材料;若由我司向A采购后,再发给B加工,该零件算中间品。
说法2:我司向A采购后,我司除了检验外未做额外处理直接发给B加工,加工好的零件仍算作原材料。
请问哪种说法正确?
公司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同时有源医疗器械与无源医疗器械两类产品。企业是否可以按产品类别设置有源和无源器械两套独立的组织架构、配备不同的关键岗位人员(如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等)?
我司获批产品内窥镜摄像系统中包括摄像主机、摄像头和镜头,在注册证中共获批四个系统型号AAAA-1,BBBB-1CCCC-1DDDD-1,各个系统型号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了各个系统型号下的产品组成:主机、摄像头和镜头的型号,如系统型号为AAAA-1 包含摄像主机AA-1,摄像头AA-2 镜头AA-3,这种情况下,我司能单独销售大系统型号下的摄像主机AA-1或者摄像头AA-2及镜头AA-3么?
本公司一款二类一次性使用电子输尿管肾盂内窥镜管关键原材料变更,现在需要怎么变更,需要什么资料方案?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第107号)关于外协加工的定义,外协加工:企业将部分工序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的情形。我们是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请问一下,供应商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物料清单完成结构件和塑胶件(如外壳、显示屏、内部支架)、功能组件(如PCBA板)、线束加工(如机内连接线束的裁切、压接端子、组装等)的生产,这些定制部件的采购 是否属于外协加工?
2025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第十九条(二)建立健全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是否应该为“建立健全所注册(备案)或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理由: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企业都有管理者代表。
多个产品(结扎夹、筋膜缝合器、缝合器及胸腹腔镜穿刺器等产品)在同一时间、同一灭菌设备及同一灭菌参数的情况下进行环氧乙烷灭菌;通过数据统计,是否可以仅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最多的那个产品,而不是每个产品均进行环氧乙烷残留量的检测呢?
我司生产血糖监测产品(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产品的生产地址有A和B,A地址生产无菌组件,B地址生产成品。目前已经通过注册体考,还未取得注册证,现计划变更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把血糖监测产品的无菌组件由自制改成采购供应商的无菌组件,供应商是集团内的子公司,请问需要走什么流程?是否需要重新体考?
我司拟为境外公司代理一款血液透析器进行进口产品首次注册,该血液透析器已在境外A生产地址完成设计开发和注册检验样品生产,并委托我司在境内进行注册检验,已取得注册检验报告。由于A生产地址的厂房租赁到期,拟在注册申报前将生产地址转移至B地址,B地址已具备生产能力,注册申报时将用B地址作为生产地址申报。
问题1:请问此款进口注册产品血液透析器是否可以在完成注册检验后,注册申报前将生产地址由A地址变更为B地址,即注册检验样品生产地址和注册申报生产地址不一致是否可行?如不可行,境外公司需如何处理,才可以用B地址进行注册申报?
问题2:如问题1可行,注册申报受理后如需开展境外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但完成设计开发的A地址已不存在,是否可以提供A地址相关设计开发文档及地址转移相关验证,只对B地址进行现场审核即可?
现在我们公司获得了近十个产品的注册证,设计开发的样品较多,占用空间大,且部分样品保存时间超过5年,
之前听从业人员说过,设计开发的样品在获得注册证后要终身保留,但没找到相应的法规规定,设计开发的样品要保存多长时间(取得注册证后),哪条法规有规定?
来源:广东器械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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