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会同浙江省药监局,组织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相关专业组研究形成了《医疗美容用途超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8月6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flmsc@nifdc.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医美超声产品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反馈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联系人:
崔老师 电话:010-53852144。
江老师 电话:010-53852614。
器械标管中心
2026年7月6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18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