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2025年第19号)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形成《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
	
		
	
国家药监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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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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