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IVDR体外诊断器械分类规则更新!

  • 2026-09-17


欧盟IVDR法规下,IVD的风险分类直接决定认证路径、技术文件要求、性能评价范围以及上市后监管义务。

MDCG 2020‑16 rev.5作为体外诊断器械分类官方指导文件,本次版本重点厘清质控品分类边界。本文结合新版文件,梳理四大风险等级、七大分类规则、组合产品判定逻辑以及企业避坑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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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R分类


IVDR将体外诊断产品划分为4个风险等级,风险由低到高:Class A<Class B<Class C<Class D

1. 分类依据:预期用途

分类只依据制造商在说明书、标签、技术文档写明的预期用途,和检测技术平台、仪器硬件本身没有关系。

2. 分类规则:从高原则

一款产品同时命中多条分类规则,直接采用最高风险等级。

3. 高风险产品

如果产品存在可预见会被用于更高风险的临床场景,必须在说明书里明确限定使用范围;未做限制,监管机构有权直接上调风险类别。

4. 特殊产品

软件、试剂盒多组件组合、校准品、质控品、POCT近患者检测、自测试产品均有专门判定条款,不能直接照搬试剂的分类结果。


七大分类规则


Rule 1|Class D:最高风险

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为D类:

血液、血液成分、细胞、组织、器官或其衍生物中检测可传播病原体的存在或暴露,用于评估输血、移植或细胞给药适用性;检测导致生命威胁疾病、且具有高或疑似高传播风险的可传播病原体;确定生命威胁疾病的感染负荷,且监测对患者管理至关重要。

典型例子:HBV、HCV、HIV、HDV、埃博拉等出血热病毒、高致病性流感、SARS-CoV、MERS、天花、vCJD等。


Rule 2|血型与组织配型:部分D类,其余C类

用于血型测定、母胎血型不合判断、移植组织配型时:

Class D:ABO、Rh、Kell、Kidd、Duffy等关键血型系统标志物检测,包括分子基因分型和ABO反向定型;

Class C:其他配型项目,例如HLA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

涉及最核心的输血安全红细胞标记,直接D;其他免疫相容性配型,通常归C。


Rule 3(a-m)|Class C:高风险

如果未被Rule 1 或 Rule 2判为D类,只要命中以下任一子条款,就归Class C。Rule 3覆盖了IVD绝大多数高风险临床场景:

3(a)    性传播病原体

3(b)    脑脊液或血液中检测传染性病原体,无高/疑似高传播风险

3(c)    检测传染性病原体,错误结果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残疾 

3(d)    产前筛查孕妇对可传播病原体的免疫状态 

3(e)    确定感染性疾病状态或免疫状态,错误结果可能导致生命威胁

3(f)    伴随诊断 CDx

3(g)    疾病分期,错误结果可能导致生命威胁

3(h)    癌症筛查、诊断或分期 

3(i)    人类基因检测  

3(j)    监测药物、物质或生物成分水平,错误结果可能导致生命威胁

3(k)    管理生命威胁疾病或状况的患者

3(l)    胚胎或胎儿先天性疾病筛查  

3(m)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未检测治疗可能导致生命威胁或严重残疾

  

Rule 4|自测 & POCT近患者检测

4(a) 自测:默认Class C。

例外归Class B:妊娠检测、生育力检测、胆固醇检测、尿液中葡萄糖/红细胞/白细胞/细菌检测。

若同时检测C类标记和B类例外标记,按实施规则1.8/1.9 从高归C;若涉及D类,则归D。

4(b) 近患者检测:按器械自身预期用途分类,不是默认低风险。


Rule 5|Class A:最低风险

  • 通用实验室耗材、缓冲液、洗涤液、普通培养基、组织染色剂,且制造商明确用于IVD检测;

  • 专门用于IVD检测的仪器设备,如PCR仪、化学发光分析仪。注意:若仪器自带直接分析传感器,需要单独重新分类;

  • 样本收集容器:采血管、尿液杯、唾液采集管等,仅用于样本保存和转运,无检测功能。

Class A绝大多数可由制造商自主声明,但无菌A类器械依然需要公告机构介入。


Rule 6|Class B:中风险

未被Rule 1-5覆盖的器械,通常归Class B。
临床化学、激素、维生素、酶、代谢标记、电解质、多数解剖病理免疫组化、部分中等风险传染病检测可能归入此规则。


Rule 7|无赋值质控品:统一B类(rev.5 重点修订)

没有定量或定性赋值值的质控品,归Class B。
有赋值值的校准品/质控品,按实施规则与对应器械同类。

划重点:厂家标注的参考范围≠赋值。


出海建议


  1. 预期用途写清楚:标签、IFU、宣传、性能评估必须一致;可预见误用要加限制声明。

  2. 组合产品必须拆开分类:试剂、仪器、软件、校准品、质控、缓冲液、样本容器分别看。

  3. 自测例外别扩大:只有妊娠、生育力、胆固醇、尿糖/红细胞/白细胞/细菌可归B;HIV自测D,SARS-CoV-2自测C。

  4. 多标记从高归类:C+B同时存在,通常按C;涉及D则 D。

  5. 近患者检测不等于低风险:按自身预期用途套Rule 1-7。

  6. 质控品看“有无赋值”:有赋值同对应器械;无赋值Rule 7 B。

  7. 样本容器/采集套件不是自测:仅采集通常A;若套件包含测试步骤,整套件可能按自测分类。

  8. 仪器不是都归A:有独立测量功能且结果影响生命威胁,可能 Rule 3j C 或 Rule 6 B。

  9. CDx必须与药物INN绑定:治疗药物监测、已用药患者剂量调整通常不是CDx。

  10. 高风险雷区要敏感:血液/组织捐赠筛查、高传播病原体、关键血型、癌症、基因检测、新生儿筛查。

  11. 软件单独看:驱动/影响器械的软件同器械;独立软件按自身预期用途分类。

  12. 分类会动态变化:流行病学变化、新菌株出现,可能使 Rule 1或Rule 3适用,分类需复审。


MDCG 2020‑16 rev.5没有改动整体分类框架,主要细化质控品的判定边界。 

IVDR的风险分类是整个IVD合规体系的起点,直接决定符合性评估路径、技术文档工作量、性能评价要求、上市后监督义务。建议国内IVD企业在项目立项阶段就对照MDCG 2020‑16 完成完整分类论证,将分类依据完整归档至技术文档,最大程度降低公告机构审核带来的整改风险。




来源:法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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